電力**標準編制原則和適用范圍二.標準編制原則和適用范圍
(一)標準編制原則 國標《安規》的編寫,是在原能源部頒發的DL 409-91《電業**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總結實踐經驗并結合近年來電力工業裝備的進步、電力經營和用電現狀、電力技術發展、**狀況以及電力體制改革的實際編制。工作組經過反復研究和討論,確定了如下編寫原則: 1. 應結合目前電力行業的發展現狀和管理模式,充分吸收電力工業的技術發展成果,體現技術和管理的進步。 2. 由于涉及具體操作的**要求,技術規定應具體,可操作性強。 3. 管理要求在確保**的前提下,應突出共性,有較強的通用性和指導性。 4.編寫格式應符合《 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 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 GB / T 1 .1 -2009 的要求。
(二)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從事電力生產單位和電氣工作人員在電力工作場所中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66kV及以上電壓等級設施的發電企業單位的所有電力工作場所,具有35kV及以上電壓等級設施的輸、變(配)電力企業單位的所有電力工作場所,具有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設施用電單位的電力工作場所。其他電力企業單位和用電單位的電力工作場所也可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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